车险附加险以后不能乱塞了
买保险的时候,主险刚签完,销售顺手推过来一串附加险。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指定修理厂险,加起来比主险还贵。买的时候觉得有总比没有好,真出事去理赔,才发现条款里藏着一行小字写着这种情况不赔。
11 月 1 日起,这类事要从源头管起来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文号金规〔2026〕9 号,共 8 章 41 条,从产品开发一直管到条款清理注销。
— 保险销售场景,主险和附加险条款摊在桌上逐项对照 —
附加险被单独立了一章
这次最明显的变化,是给附加险单独设了一章。
新规重新界定了主险和附加险的差别。主险是可以独立销售、要素完整的条款费率。附加险必须与所附主险之间有明确关联性,不能独立销售。
同时列出五类原则上不得开发的附加险。与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修正主险错误的,条款框架要素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本该做成主险的,跟主险关联性不强的,还有监管认为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要管这么细。行业交流数据显示,部分公司已售产品组合中主附险的件均保额比例达到 1 比 46,附加险占比严重失衡。有过把货运险附加险的形式实际用来承保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的做法,也有本该附加投保的险种被当主险直接卖的。
市场上还出现过中秋赏月险、恋爱险这类没有实际保障内容的产品。
八类产品开发直接叫停
新规第七条列了八类禁止开发的情形。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的不许做,约定的保险事故不造成实际损失的不许做,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的不许做,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不许做,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涨价或恶意炒作为目的的不许做,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的不许做,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的不许做,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公序良俗的也不许做。
第五条还立了五项原则,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风险定价。
条款表述上也有硬要求。名称要清晰客观反映主要责任,不能有歧义误导。个人类条款要通俗易懂。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必须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
保险公司这边要担责了
新规第四条明确,财险公司是条款费率开发主体,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条以前并不明确。
新规要求公司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同一条里列了五类条款费率必须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认为有必要的。
第三十二条把评估频率写死了。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 5% 以上的在售产品,上市两年以内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超过两年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第三十三条要求每年清理条款费率。连续三年未使用而且不是行业示范条款的,要及时验证修订或者清理注销。注销后 10 日内要在行业平台更新状态。
第三十六条堵的是另一个口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性改变已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
买保险的时候,记住三句话
问清楚这个附加险是扩展主险的哪一条责任。没有明确关联性的附加险,本来就不该出现在你的保单里。
问清楚不赔的情形在第几条。免赔和除外责任必须让你看见,看不见的条款将来都是争议。
问清楚产品开发是谁签字负责的。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这两条能帮你找到该找谁。
附加险本来是给主险加个补充,不是给保险公司多加一笔收入。保单上多出来的每一项,都该问一句它到底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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